水电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供电营业规则》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水、用电的部门和个人。
第三条校内部门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的权力和维护水电设施安全、节约水电的义务,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、浪费资源的行为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后勤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,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(一)保障水电正常供应,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。
(二)拟订水电管理相关制度。
(三)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、运行和维护。
(四)受理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。
(五)负责水电计量统计和分析。
(六)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。
(七)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。
(八)加强节水节电宣传,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。
第三章 水电管理
第五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
(一)凡在日常教育教学时间之外需用水用电的部门和个人,应向学校后勤处提出申请。
(二)部门需新增大功率(单件2KW以上、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)用电设施设备,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处审查备案、校长室批准。
(三)后勤处根据校长室批示及时提高用水用电保障。
(四)施工单位需要临时接电、接水,应向后勤处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,由学校水电工负责水电接驳工作。
第六条水电用量计量和收费管理
(一)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,抄表员应按规定的日期抄表,汇总各建筑单体的水电用量,并根据水电节约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。
(二)负责工程施工的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缴纳水电费,对水电费未结清的施工单位,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工程款。
(三)对校内寄宿生洗浴供水和空调供电实行“定量免费,超量付费”的管理,从技术上督促学生节约水电。
第七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
(一)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制”,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。
(二)禁止下列危害水电设施及运行的行为:
1.扰乱配电室、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的工作和生产秩序;
2.盗窃、破坏或移动、损害水电设施及标志;
3.窃水、窃电行为;
4.向水电管网设施抛掷物体,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,压埋水电管道井盖,利用管线支架或悬挂物品。
(三)校内变(配)电室、泵房、表房等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、维修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。
(四)水电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设施、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,拟定大修、中修、小修和经常性保养计划,报学校同意后实施。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,重要设施设专人负责,每年进行普通检查和修整,保证水电供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,消除事故隐患。严禁违章作业。
(五)正常情况下,水、电必须保证连续供应。有计划的停水、停电,主管部门以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。如遇重大安全隐患,水、电供应工作人员可先紧急停供,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。
第八条节水节电管理
(一)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,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,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,形成节约风尚。
(二)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,做到人走灯灭、关闭各种电源,气温在-5℃-30℃之间不开启空调,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夏季不低于26℃,冬季不高于20℃。
(三)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,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。
(四)学生处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,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“一滴水、一度电”的教育活动,杜绝“长明灯,长流水”现象。
(五)公共教学楼、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,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。
(六)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,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。
(七)绿化浇灌、环境卫生、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使用节水设备。
(八)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
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
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,严禁违章用水用电。
(一)未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,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并立即停止水电供应,造成严重后果的,报学校追究其责任,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在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发出一周内仍未改正或补办手续者,将停止水电供应。
(二)未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(如民用改为商业、经营、生产等)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并按商业价格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。在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发出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,将停止水电供应。
(三)擅自变更计量装置、绕越计量装置、开启计量装置封印、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其当月用量按前12个月水电用量最高月份的3倍计量收费。在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发出五日内仍改正者,将停止水电供应。
第十条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(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走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),造成浪费的,向使用管理部门发出警告、责令改正。
第十一条本校的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校外转供水、电、气,若发现,则给予通报批评,停职处理;若是外聘人员,则予以解聘。
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违章操作,对发现或报修的问题不及时处理,造成损失的,给予警告,并承担赔偿责任;酿成事故的,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故意停水停电的,从重处理。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弄虚作假、索贿受贿的,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奖励
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给予表彰或奖励:
(一)对学校水电气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;
(二)检举、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;
(三)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;
(四)水电气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 后勤处。
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后勤处
2014年5月
账号+密码登录
手机+密码登录
还没有账号?
立即注册